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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02]13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接上页]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除给予警告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2‰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的,责令其补缴,处50元的罚款;
  
  (三)转借、冒用、涂改路桥通行年费标识或者使用伪造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的,责令其补缴,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转借、冒用、涂改路桥通行次费收据或者使用伪造的路桥通行次费收据的,责令其补缴,处200元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路桥通行年费标识贴在规定位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的罚款;
  
  (六)无路桥通行年费标识或通行次费收据强行通过收费站的,处200元的罚款;
  
  (七)对不接受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员稽查的,可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予以取缔,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志,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借车辆年审徇私办理路桥通行费年票或免缴通行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市原公布的有关征收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2年下半年路桥通行年费,由机动车车主在2002年9月30日前缴清,并领取相应的路桥通行年费标识。
  
  路桥通行费年票标准
  
  
  类别车型划分和范围 标准(元)
  
  
  一类车摩托车(二、三轮) 360
  
  二类车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2000
  
  三类车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2600
  
  四类车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3000
  
  五类车8吨以上货车3400
  
  路桥通行费日票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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