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吉省价工字[2002]20号)

梨树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梨价字[2002]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实际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同意你县城区(污水处理覆盖区域)按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民用水每吨0.30元;公用水每吨0.50元;特业用水每吨1.50元。
  
  二、城市统一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计入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城市统一供水的污水处理费随同水资源一并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即按7月1日之后用水量计征。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收取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四、其他事宜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水利厅《关于部分城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字[1999]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上述收费试行一年。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