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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2]30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我局发票改革对新版普通发票采取数码防伪,同时部分票种增加了有奖功能,因此,将在发票印制生产过程中使用加密、布奖软件。为了保证新版普通发票加密和布奖工作万无一失,防止并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对加强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指定一至两名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知识和操作熟练的人员,负责发票加密、布奖软件的管理和实际应用工作。并将具体人员名单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备案。
  
  二、各发票承印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配备专门的软件操作使用设备,并具备严格的保密、防盗等工作条件。
  
  三、各发票承印企业每次接到生产任务通知后,要委派专人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领取软件,严格履行办理程序,并及时转交给发票加密、布奖软件管理人员。
  
  四、发票加密、布奖软件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任务的软件操作后,要对发票加密、布奖软件进行妥善保管,并于24小时内退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
  
  五、发票加密、布奖软件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和复制发票加密、布奖软件。
  
  六、各发票承印企业在生产印制过程中,如发生加密、布奖软件泄密及被盗事件,要迅速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报告,不得延误或隐瞒事实真相。
  
  七、对发生泄密和违规行为,隐瞒事实,不及时报告的,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将取消其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资格。
  
  请各区县局、各分局配合市局,认真做好对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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