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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出卖人不得擅自收存买受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1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使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出卖人和买受人有权依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 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含口头承诺)的事项和商品房共用部分的使用功能(用途)、商品房项目的公共配套指标(面积),当事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约定。 16、在销售前,出卖人应请专业人士或者有资格的测量机构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预先测算。 17、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8、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也可向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9、商品房竣工验收前,预售商品房发生转让、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签订有关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2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买受人向出卖人了解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时,出卖人应如实告知。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行为规范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广告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2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出卖人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销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 22、销售广告应当载明出卖人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以销售代理机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的还应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及资格证号; 销售案名与商品房立项名称不一致的,销售广告中必须载明立项名称。 23、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24、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发布商品房项目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宣传广告的,不能载明或变相载明建筑平面图、销售面积和销售价格等内容。 25、出卖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或出具预售说明书的,其出售商品房的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应当与商品房样板房和预售说明书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销售行政管理行为规范 26、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销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统称销售主管部门) 27、条件成熟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正本、副本制度。正本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副本于商品房销售中使用。 28、销售主管部门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9、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自备案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 30、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房地产交易机构收到实行预售款监管的出卖人用款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答复。 31、销售主管部门对新批、变更、延期以及失效的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32、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提供已登记、抵押的房地产信息。 33、预售商品房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重复登记备案。 34、销售主管部门应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和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35、销售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发的预售许可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应立即责令出卖人限期改正。 一经发现商品房销售违规违法行为,销售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依法查处。 36、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