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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2]68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执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规范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提高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1]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执业信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开始,市财政局建立“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库”,作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具体收集、管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状况。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的主要资料来源是: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包括年检)及处理情况;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及处理情况;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及处理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并通过社会媒体公开的审计报告;受理社会各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及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
  
  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进程,逐步把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纳入上海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在本市已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基础上,把本市执业注册会计师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
  
  三、凡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有关的情况,将被及时纳入“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库”实行跟踪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将其作为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查询“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管理库”;纳入上海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信用状况,将按照本市关于征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承担着鉴证、服务等职能,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构建本市诚信体系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率先垂范,加强执业信用建设,提升行业公信力;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各项要求,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确保执业质量。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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