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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特种存款单遗失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向开具存单的银行办理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存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转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 使用有关事项通知 支付、余款提现、转存或存单挂失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四)被拆迁人为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或有身份证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 使用有关事项通知 支付、取现或挂失手续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被拆迁人户口簿、被拆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五)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亦取得《特种存款单》但尚未购置居住房屋的,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的规定事项自文发之日起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存款证明书(略) 2、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款划款证明单(略) 3、上海市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清单(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