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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物[2002]56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3、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九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帐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条 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帐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帐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帐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十一条 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2)维修基金总帐余额;(3)维修基金明细帐余额。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人大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帐。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附件二:管委会开户申请表(略)
  
  附件三: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
  
  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 (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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