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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发文字号】 京国保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种材质的介质。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点销毁、方便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全市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
  
  区、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进行销毁,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单位出售秘密载体。
  
  第七条 定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安全的厂区环境;
  
  (二)具有封闭的销毁场所;
  
  (三)具有稳定的监销人员;
  
  (四)具有适应的销毁设备;
  
  (五)具有固定的厂房;
  
  (六)具有可靠的运输车辆;
  
  (七)具有完善的销毁制度;
  
  (八)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定点单位。
  
  第八条 市级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市国家保密局批准,审批程序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办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定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已具备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条件”内容应包括人员素质、厂房设备和环境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保密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市国家保密局的审批人员对申办单位应当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对审查合格并确定为定点单位的,应予批准并颁发《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标牌,配发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销毁证》(以下简称《销毁证》)。
  
  第九条 定点单位上门回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需出示《销毁证》,有关机关、单位在查验证件后方可将需销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交定点单位。
  
  第十条 定点单位应当健全各项保密管理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销毁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
  
  第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送定点单位销毁的,可自备封闭车辆或定点单位出车运送,并派专人押运和监销。
  
  第十三条 市国家保密局应加强对秘密载体回收、销毁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定点单位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 对定点单位不具备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市国家保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销毁工作,并吊销其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各机关、单位及定点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泄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造成严重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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