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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社险局[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事业单位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基础工程,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一项具有开拓性的重要任务。各地要提高认识,克服困难,转变观念,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克服消极等待和观望的思想,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积极开展工作。去年已经开展了试点的地方,要扩大试点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力争实现一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去年未开展试点的地方,今年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地方进行试点。
  
  二、要因地制宜地探索更加适合我省实际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在确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形式时,各地要立足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搞一刀切。经济较发达、社区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可以主要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区组织还不健全的地区,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或与社区联合管理;在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大中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职工生活区,要特别注意发挥行业主管局和大中型企业集团的退管机构的作用,指导企业退管组织开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有计划地向社区管理过渡。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要求,在街道、社区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地要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责是: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搞好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接收、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掌握和提供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情况。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帮助街道、社区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保健,开展文化健身等活动。
  
  四、尽快制定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各地要因地制宜,抓紧研究制定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南昌、萍乡、新余三市今年年底前除出台方案外,要力争有一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设区市也要在年底前出台方案并争取有10%以上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各设区市要在2002年9月底之前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报省社保局。
  
  五、切实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季度报表填报工作。为及时了解各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的要求,现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表》及填报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指派专人按要求填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情况表》为季报表,请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社保局,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02年7月l0日前,报告期为2002年2季度。各设区市接本通知后,请于6月30日前将设区市填报人名单及
  
  联系电话告省社会保险局,联系人:陈福华;联系电话:0791-6211450。
  
  按照劳动保障部今年的工作部署和全国社会保险局长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今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确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l46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l00个城市作为社会化管理服务重点联系城市。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方案》等文件多次强调,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因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推动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积极争取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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