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计价格[2002]60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企业登记代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企业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登记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登记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收费系指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范围向委托人提供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所收取的合理费用。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系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企业登记代理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
  
  二、代理人开展企业登记的各项代理业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向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代理人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以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按工时计费。我省企业登记代理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代理人在承办业务时,需要到外埠进行工作时,在商得委托人同意后,按实际支付交通费、差旅费。
  
  代理人从事其他代办,咨询等合法经营的服务业务并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各项代理服务应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双方均应按合同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因代理人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五、申请人对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交代理人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申请人接受代理服务。申请人自行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为难或拒绝办理。
  
  六、代理人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计费办法等事项,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代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青海省企业登记代理收费标准(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