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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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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后勤保障。对扑火所需的电力、燃料,省经贸委协调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就近调运,并保证供应;省计委、省农业厅、省物资集团公司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品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保障工作;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成医疗队,配备必要的药品、器械,负责扑火救灾的医疗救护工作;省交通厅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民航中南管理局要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单位,为输送扑火抢险救灾物资、扑火队伍和灾民等优先安排交通运输工具;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
  
  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筹拨抢险救灾所需资金。以上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火案查处。对特别重大和查处难度较大的火案,由省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地方公、检、法、林业主管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省森防指。
  
  (八)善后处理。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
  
  (九)宣传报导。 省广电局根据 《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宣发〔1999〕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1999〕85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严格把关。新闻媒体要求现场采访报道的,必须由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局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对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电视新闻),必须经过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核实,由省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再统一发布。火情报道要真实准确,注重实效。
  
  五、本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具体安排,指定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六、本预案由省防火办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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