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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场:

  
  为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与经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2001]241号文)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主体为市场所有者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企业、个人独立或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市场,对市场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范围为主办市场的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即市场所有者)在市场内向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个人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一定的场地,并提供一定的摊位设施、工具设施等,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及其分市场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区域性市场及其分市场;两县城主要市场(年成交额在3600万元及以上),其市场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审批。
  
  凡在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小型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其市场租赁费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批。
  
  三、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城乡差异,市场所处地段、基建投入和经营成本不同,按下列原则制定各个市场具体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
  
  1、各级各类市场的门面、摊位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办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招标底价由市、县物价局确定,中标价需报市、县物价局备案。
  
  2、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摊位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集市贸易市场:按附表《南宁市集市贸易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核定。
  
  专业市场:每月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核定。
  
  其他市场:按每间(房)或营业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每月不超过80元;5--10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80元;10平方米以上,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收费标准核定;
  
  临时设置的市场(如年货市场、招商市场、展销会等):其市场设施租赁费按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6元核定。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收费标准中不含水电费,水电费按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3、市场所有者凡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集贸市场管理费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或者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
  
  四、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经营场所,有具体的服务行为,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六、各市场经营者务必于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执《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基本投入和经营成本等资料,到市或县物价局中请具体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否则,按乱收费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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