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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计生[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1998-07-23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95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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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或《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五、行政处分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
  
  计划生育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行政处分的,应书面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发现应吊销行医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书面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应予暂扣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对暂住人员责令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的,应书面向当地行政主管的公安、劳动、工商等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对计生部门的建议有不同意见的,计生部门应尊重对方意见,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对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处理。
  
  六、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必须加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公章。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七、送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由行政机关持《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送达回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八、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各区、镇(街道)应与当地财政部门协商与有关银行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在发出的《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缴纳罚款数额、期限等。当事人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由计生部门凭银行收据分别给当事人开具统一的《广东省行政单位罚没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但依《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九、履行处罚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1(注1:此条原文为:当事人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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