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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计生[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1997-12-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十、(此条废止)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男方已满60岁单独流入本地的,无须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验证应严格控制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确因工作量大,需村(居)委、企业计生办验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验证章只能加盖镇(街道)计生办的条形章,验证时登记的资料应及时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十二、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其计划生育情况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沟通。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虽未达晚育年龄,但持有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不应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以上规定,各级计生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正常工作中如违反上述规定,群众投诉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违反的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如数退还罚款和保证金;2、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及时纠正的,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并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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