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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此条废止)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男方已满60岁单独流入本地的,无须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验证应严格控制在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确因工作量大,需村(居)委、企业计生办验证的,应办理委托手续,验证章只能加盖镇(街道)计生办的条形章,验证时登记的资料应及时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十二、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是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对其计划生育情况有疑问的,应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沟通。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流入我市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虽未达晚育年龄,但持有户籍地有效的《生育证》怀孕或生育的,不应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以上规定,各级计生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正常工作中如违反上述规定,群众投诉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违反的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责令如数退还罚款和保证金;2、群众多次投诉,仍未及时纠正的,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并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