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票[2002]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监管确保普通发票安全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在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送达成品发票之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五、普通发票监制章及印版的管理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监制章及印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及印版。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失去发票准印资格,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票监制章和印版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如数退还,并认真办理清退手续。同时,要积极配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六、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集中由印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销毁,并由印制单位保密监察人员监督执行。
  
  (二)由于发票换版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
  
  七、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对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认真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三)违反《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印制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