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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6-17
【实施时间】 2002-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2]5号)的精神,对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清出《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南宁银河软件园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高新管字[2001]11号),《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高新管字[2001]78号)等3份文件中部分优惠政策条款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各项减免税政策统一按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具体停止执行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南府发[2000]6号)第10大点中第1小点:2000年底前完成改制的企业,在现在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以199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发展。第2小点对由于提留第七条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实际上缴的所得税超过基数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弥补提留1、2、3项资产后形成的负资产。
  
  二、《关于南宁银河软件园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高新管字[2001]11号)第1条款;第2条款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五减半’,即自认定之日起,可再享受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8条款。
  
  三、《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高新管字[2001]78号)第15条款中“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创办的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高新区财政根据其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扶持企业”。“其上缴的营业税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全额用于扶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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