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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计商字[2002]1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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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领导,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农业发展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市政府批准,农发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要按照农发总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必须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京国税[1999]140号文件要求,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价费[1998]1077号、国减负[2001]l0号)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好对改制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做好社会保障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和违法违规交易,保护合法购销活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略)
  
  
200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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