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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政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机关工作。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工作1至2年。
  
  按人事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67号)要求,及时把在农村基层锻炼期满考试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录用充实到县乡公务员队伍中,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
  
  六、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具体按《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甘人事[2000]4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一)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积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条件的企业,应制定吸引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措施。
  
  (二)取消“省内需求专业毕业生配置调控费”,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减轻毕业生家长的经济负担。为了保持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继续实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政策和引进外省生源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安家补贴政策,其费用由省财政定额拨款支付。奖励和安家补贴标准为:非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到老少边穷的庆阳、平凉、定西、陇南、临夏、甘南等地(州)的县及以下单位和省列贫困县就业,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研究生到地(市、州)以下基层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非甘肃籍贯自愿来(留)甘到兰外各地区(包括省属驻地单位)工作的短线专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标准为: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人民币。奖励和安家补贴只能享受其中1项。享受奖励或安家补贴的人员必须在该地、县工作5年以上。
  
  (三)为确保我省对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对甘肃生源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实行如下调控:对我省远期需求较少或近期无需求的长线专业甘肃生源毕业生允许在省内外自主择业;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甘肃生源毕业生原则上在省内自主择业,少数确有困难需出省就业的,须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出省就业证明”;各地(市、州)人事、教育部门及中直、省直各用人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报出下一年度用人需求计划,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确定省内需求专业目录,各高校按专业目录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地、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采取定向培养的办法,补充对急需专业毕业生的需求。省教育部门适当加大我省紧缺专业的定向招生比例,满足我省对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需求。中专毕业生可在省内外自主择业。
  
  (四)毕业生落户问题。继续执行《甘肃省人事厅关于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户粮关系迁转落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29号)规定。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根据其学历、培养方式及就业状况,分别凭《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甘肃省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甘肃省实践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通知书》、《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择业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手续到就业单位所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完善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0年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甘人事[2000]2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市、州)人事部门要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择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专人专柜保管。要加强择业指导和培训,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本人要求暂不就业的,其档案和户口两年内可保留在原就读高校。超过两年的,按择业期间有关档案、户口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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