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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近期贯彻落实发票改革工作上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按照发票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税务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
  
  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售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代开发票的种类
  
  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三)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
  
  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使用。
  
  (四)代开发票的内容
  
  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发票填开后,要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管理规定
  
  1、代开发票时,对于非税务登记户应按照我局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代开发票金额的相应税款。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本局设置的代开发票的场所,制作“×××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税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尺寸和字体与税务所公章一致)。
  
  3、代开发票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4、纳税人凡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开发票工作。
  
  二、关于配置税控装置问题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主管税务所应配“外挂税控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试点单位于7月底前到位;非试点单位于9月底前到位。
  
  三、关于纳税人购置税控装置的费用列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发[1997]65号文件精神,纳税人所购置的税控装置所发生的购置费由纳税人自行负担,其购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两年列支。
  
  四、关于对纳税人撤户或转户税控装置的处理问题
  
  (一) 关于撤户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收回税控密码器和IC卡。
  
  (二) 关于转户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纳税人名称或税务登记号变更需要变更税控装置密码器的初始化信息,其余可以不作为任何变动;跨区(县)变更的,如纳税人不愿重新购置税控装置的,原购置的税控装置在新登记的单位重新进行初始化。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单位仍为原销售税控装置的代理服务单位。
  
  五、税控装置打印卷式发票的开票金额,每张最大为999,999.99元。
  
  六、关于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企业使用发票问题
  
  (一)关于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系统企业的代理代收业务经营网点(窗口)和办理代理的项目较多、计算机程序中的代理业务和储蓄业务交叉且信息量较大,自助储蓄打票方式较为特殊且财务制度与管理较为健全。为此,现阶段在开具发票时暂不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二)保险业中经营寿险业务的,由于所填开发票的内容和项目较为复杂,财务核算不统一造成分公司不具备领购发票的资格(非独立核算)。为此,现阶段在开具发票时暂不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三)金融、保险、邮电、通信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但采用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并需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七、关于安装税控装置的售票问题
  
  为保证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在8月1日以前试点单位应根据税控装置推广安装使用的进度,在安装税控装置前可适当增加旧票的发售数量,避免由于未按期安装税控装置而造成断票现象。
  
  对于8月1日以后未能按期安装税控装置的,可以采取向其发售定额发票或为其提供代开发票的方式解决,必须确保纳税人发票的正常使用。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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