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时间】 2002-06-15
【实施时间】 200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按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境)外人员,试行按要素计分审核。
  
  第三条 (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第四条 (评价计分体系)
  
  一、得分满10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90-9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5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80-89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得分为65-80分者,可办理有效期为1年的"境外人才《上海市居住证》"(计分表见下)。应聘来上海工作的,其居住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合约)的期限。
  
  二、境外人才评价计分体系
  
  (一)计算方法:计分表中各项累加即为最终得分。
  
  (二)表中第11项为上海市人才指数基本分,由市政府的人才需求政策确定。目前上海要大力吸引境外人才来上海工作和服务,该项暂定为20分。
  
  (三)计分总表:
  
  境外人才评价计分总表
  
  1 、学历、学位0-10
  
  2、年龄0-5
  
  3、专业类别导向0-20
  
  4、应聘职务0-10
  
  5、工作资历0-10
  
  6、工作方式0-10
  
  7、随迁家属0-5
  
  8、人才指数分20
  
  9、附加分
  
  三、表中项目计分标准
  
  (一)年龄:(最高分5分)
  
  1、25-55岁5分
  
  2、25岁以下、55岁以上每一岁减一分。
  
  (二)学历、学位
  
  1、博士(高访)10分
  
  2、硕士(普访、研究生)5分
  
  3、学士(本科)2分
  
  4、其它0分
  
  (三)专业类别导向(最高分20分)
  
  根据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划分紧缺、需要、控制。
  
  本项目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紧缺20分
  
  2、需要10分
  
  3、控制0分
  
  (四)应聘职务(投资类不打分)
  
  1、科研项目负责人或中高级管理人员(含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10分
  
  2、科技人员或企业骨干(含具有中级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5分
  
  3、其它 0分
  
  (五)工作资历(最高分10分)
  
  1、国际著名大学、机构、企业任高级职务或具有国际公认的高级专业任职资格10分
  
  2、国外企事业单位任中级职务8分
  
  3、国外企事业单位工作每一年增加一分,最高6分
  
  4、具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6分
  
  5、在华工作每一年增加1分,最高为6分
  
  (六)工作方式(最高分10)
  
  1、全日制在沪工作(创办企业的为全日制)10分
  
  2、兼职在沪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在沪)5分
  
  3、其它0分
  
  (七)随迁家属(最高5分)
  
  1、随迁家属也是高层次人才(按本表打分可得65分以上者)5分
  
  2、没有需要安排工作或入学的家属3分
  
  3、有需要安排工作或入学的家属0分
  
  (八)人才指数分:根据本市有关政策确定,目前为20分。
  
  (九)附加分:
  
  1、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20分
  
  2、投资额5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或主要部门负责人(即公司下一级部门正职)20分
  
  3、获省部级政府以上奖励或参加国家级重点学术项目的20分
  
  4、创办企业的主要投资人(即公司章程中列明的主要股东)并全职参与管理的15分
  
  5、投资额3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的副总经理以上或主要部门负责人(即公司下一级部门正职) 10分
  
  6、国内紧缺行业(专业)或人事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人才附加分0-10分
  
  第五条 (本办法的调整)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