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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

[接上页]

  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由属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集体户口。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要把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教师培训、教研教改、教学评估等业务工作纳入管理范畴,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不断完善其评价体系,促使社会力量办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达到有关标准的,可评为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示范学校。
  
  鼓励依法成立为社会力量办学服务的中介机构,发挥其在办学水平评估、信息交流、教研科研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政府及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办学成绩显著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职工适时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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