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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开展撤并村组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2002年6月) 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改革传统村级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我省决定在总结撤并乡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村组撤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村组撤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进行村组撤并,适当调大村组规模,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精干、高效的村组干部队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撤并村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扩大规模原则。要从有利于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尽量撤并规模过小,过于分散、偏僻、贫困的村组,实行大带小、强带弱、富带穷、中心村带周边村。通过村组撤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增加经济发展的空间。特别要将中心村的规模调大、调优、调强。 (二)便于管理原则。要从便于日常工作管理和便于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际出发,尽量采取相邻两个村或两个以上村撤并的办法,使合并后村在地域上保持整体性。在制定撤并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历史沿革、河流流向、道路走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原则上不跨乡(镇)进行村组撤并。 (三)成建制撤并原则。以村组为单位,实行成建制撤并,减少因资产、债权债务分割、人员分流而带来的纠纷和矛盾,实现各项工作的较快衔接。 (四)依法办事原则。村组撤并以及村委会成员的产生、罢免等,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绝不能违法操作。 (五)尊重民意原则。村组撤并必须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形式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对条件暂不成熟、群众暂不接受的调整方案,可暂缓实施。对撤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大家事,大家议”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引发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六)整体联动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宣传,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实施步骤 (一)科学规划,制定方案。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撤并村组的可行性方案,经撤并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撤组并组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撤村并村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讲清撤并村组与增强村组集体经济实力的关系、撤并村组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撤并村组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撤并村组与优化村组干部队伍的关系,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撤并村组的重要意义,把认识统一到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大局上来,形成有利于推进撤并村组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组织,保证运转。撤并后村要尽快设立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组成人员;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试行)》的规定,由村民直接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或个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同时,建立健全村级其它组织,确保村里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要从撤并后村实际出发,确定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长远目标和发展思路,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重新讨论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完善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村组各项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