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批准采伐林木。要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无证采伐林木。凡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依法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否则,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和超计划发证的,要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是我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林木采伐要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和国省级公路护路林、县级(含县级)以上城市城区林木的更新采伐,由铁路、公路和城建部门进行审批,其他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六、切实加强对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要建立健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木材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木材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需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七、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和调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认真抓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凡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单位,省政府将不予编制及申报采伐限额,省林业厅不予调增采伐限额,并在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时予以调控。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与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省林业厅要对各地、各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
  
  附件
  
  1:吉林森工“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2:吉林省地方“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