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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质技监锅字[2002]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量执行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建设局、物价局,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充装安全,保证净含量的合格,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量及残液处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执行。其中YSP-10的充装量为9.5±0.3kg,YSP-15的充装量为14.5±0.5kg,YSP-50的充装量为49±1kg。同时必须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负偏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平均偏差大于等于标注净含量,且在显著的位置标注净含量并接相应价格出售。各单位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钢瓶自重应按有关规定标注。凡按《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86)制造的钢瓶应在铭牌上标注,凡按《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制造出厂的钢瓶应在户罩或封头上钢印标注。无自重标注的一律按不合格钢瓶处理。各单位不得为自动充装的需要擅自配重,原有的已配重钢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价格,必须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及浮动幅度,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充装量,确定每瓶的实际零售价格和优惠零售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单位应在销售点设置复秤处,供消费者检查钢瓶的自重、液化石油气净含量和残液量。
  
  五、各单位要加强计量、质量管理,落实倒残规定,保证实际充装量符合标的净含量。对留有残液的,要给予消费者的补偿。下半年将加强监督检查,逐家落实残液处理措施。对短斤少两、气质不合格的将严肃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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