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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办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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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街道一级专门从事社区资源开发的中介组织,以区别于行政倾向较强的社区共建组织,体现社区中介组织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功能。
  
  五、共享资源和政策措施
  
  (一)在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单位内部设施供社区共享。单位内部设施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
  
  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4、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
  
  5、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二)社区资源共享的政策和措施。
  
  1、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奖励。
  
  2、市和区、县(市)财政应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开。
  
  3、利用单位内部浴室、游泳场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用水价格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4、对社区纳税人向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要通过建立共建组织、创新制度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和政策,确定共享资源等,不断克服当前社区共建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实现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努力探索出一条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的新路子,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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