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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实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3年以来,本市制定和实施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对困难群体实施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为主,以助学、住房解困等为辅的政策措施,基本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今后3-5年内,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将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继续坚持“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努力构筑机构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协调、手段先进、具有上海特点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完善社会救助的措施 要对困难群体实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的各项救助,并在实施中分清主次,相互衔接,整体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从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给予维持其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等费用的保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人员,给予医药费补助或医疗照顾;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提供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帮助;对低保家庭中住房困难户,提供廉租住房或房租减免等帮助。 (二)对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制约暂时处于失业等而生活困难的人员,合理确定生活救助水平,通过就业扶助,促进自立;对无劳动能力、无人赡养的老弱病残困难人员,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灾害、急难等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实施阶段性救助帮困。 (三)社会救助标准要确保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促进积极就业。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救助项目差别、困难对象劳动能力差别、城乡地区差别,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四)要坚持救济和互助相结合,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相结合,资金救助和实物帮困、互助服务相结合,通过多种救助形式,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要继续完善各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或减免政策,并结合职工互助、助学帮困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社会帮扶方式,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二、健全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网络 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管理、部门尽责、社会参与、街道(乡镇)实施”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统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市社会救助的规划方案,确定本市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研究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推进全市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区县政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负责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社会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搞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要与市民政局沟通信息;本市个人和组织在从事涉及救灾扶贫内容的募捐活动时,应按属地原则,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报批;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定期将从事互助帮困的活动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由其统一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共同推进政府救济和社会帮困工作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学杂费和书簿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房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并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落实本市对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并拟订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对社会救助事业投入的资金,加强对政府救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加强与社会救助性有关的资金的筹措、收入、支出、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对社会救助机构的核编、登记和发证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急难救助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经济、建设、物价、统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水务、城市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