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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搞好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危害的严重性和危险性
  
  松材线虫是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的森林病害,松树染病后40天即可枯死。我国自1982年首次发现以来,松材线虫病已经扩散到江苏、安徽、湖北等省,直接威胁5亿亩松林和一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重点生态区的安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我省是松材线虫适生区,易感松材线虫病的树种马尾松、油松、华山松、白皮松和松材线虫传播媒介松褐天牛分布广泛。省外的松材线虫病疫情区距安康、汉中不足200公里。2001年,全省开展了松材线虫病普查,汉中市的镇巴县、汉台区已发现拟松材线虫病,西安机场截获从境外松木包装箱携带的松材线虫活体51批。因此,我省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形势严峻,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各级政府务必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的危害性、危险性和开展监测、预防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认真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调查,加强检疫工作,严防松材线虫病传入我省。
  
  二、认真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和监测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和监测预防工作。要划定疫情监测责任区,设立常年监测点,明确专人负责,固定专业人员,将疫情监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各县区要在去年普查的基础上,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松林进行复查。对风景旅游区、交通沿线、木材集散地、工矿企业等人为活动频繁地区要反复检查。发现松树枯死,要及时取样分离镜检,查明死亡原因,如疑为松树线虫病危害的,要迅速报送上级业务部门进行鉴定。凡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除治工作。对于调查监测或者防治不及时,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我省秦岭、巴山、关山、桥山、黄龙山等重点生态林区,各自然保护区,华山、黄帝陵、骊山、太白山等重要风景名胜区,是松材线虫病的重点预防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林业厅《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和《松材线虫病预防责任书》要求,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认真开展监测和预防工作。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要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加强检疫封锁,防止疫情传入我省
  
  从去年全省普查结果看,我省尚未发生松材线虫病。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周边疫情对我省森林资源的巨大威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传入。要以《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检疫执法,严禁疫木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非法经营和流通。木材检查站和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要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对过境带木制包装货物、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认真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坚决杜绝疫情传入我省。发现非法调运疫木的,必须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调人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带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如电缆、光缆、摩托车等商品)从省外调入时,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检疫和复检。凡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监督下,由货主对货物的木质包装进行拆除并处理,无法拆除的,连同货物一起作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随货物一起作退货处理。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市场、邮局、建设工地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各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增加松材线虫病预防资金投入
  
  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需要较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防治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与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防治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能力。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的使用途径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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