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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年初范堆相副省长代表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地)及有关部门领导签订的责任状,做好本地、本部门的减负工作。要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主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按照责任状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取消其两年之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两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过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调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六、加强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至少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同时,根据群众的反映,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各地的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上级政府要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予以通报。
  
  继续做好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检查和督办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纽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加强对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的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减轻农民负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及时调整、充实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稳定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改进工作,不仅要与有关部门一起搞好农民负担项目审核、来信来访、案件查处等日常监督管理,还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特别是农民负担较重、连续发生农民负担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地方,要定期组织基层干部进行农民负担政策培训,增强他们的群众观念、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全局观念,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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