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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教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关于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教育收费规范学校”不搞“终身制”。对已被评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单位,市教育、物价部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如出现违反《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的,由颁牌的教育、物价部门取消其称号,并在媒体上公布。
  
  五、强化“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的有效机制
  
  “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是将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纳入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列入重要工作,根据各自特点,确定创建活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各基层学校积极参加的工作格局。全市“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由市、县物价、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和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科、股)和检查所与教育部门的监察室、财务处(科、股)为主负责。全市各区县要积极行动起来,对照标准,分析现状,找出问题,研究并制订创建规划,确保按时全部达标。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有效机制,要抓好示范性的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管学校,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全面推进。要强化规范收费在教育评估和综合评比中的影响。从2003年起凡申报省、市级模范学校、重点学校、示范初中、实验小学的,必须先持有市教育、物价部门颁发的“教育收费规范学校”的证书,否则不予受理。以违反省“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标准的学校及有关人员,一经查实,在种类综合评比、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要加大对收费问题举报的查处力度。对继续顶风违纪违规乱收费的学校和责任人,按《对中小学收费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苏教监[1996]5号)、《南京市关于对中小学收费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试行)》(宁教监[1996]6号、宁财行[1999]324号、宁价费字[1999]255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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