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评选条件: 以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为评选指标,以2001年末为指标计算基期,以2004年末为指标计算末期,三年指标增长超过100%的即可入选。 3.奖励原则: 对三年翻番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对于3项指标全面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全面先进单位”称号,单项指标翻番的将授予“工业三年翻番单项先进单位”称号。 二、评奖程序 (一)由省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办、中央在赣工业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和奖项,在次年3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申报。 (二)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合作办、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和奖项组织评审。 (三)经评审符合受奖条件的单位,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兑现奖励。 (四)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 三、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2002年度开始实施,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冶金医药等集团公司经营者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工字[2000]145号),自2002年度始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