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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宁国税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区办税服务场所设置的工作意见

[接上页]

  (6)防伪税控纳税人的认证、报税;
  
  (7)与职责相关的一般性违章处罚;
  
  (8)其他有关工作。
  
  其中,上述第(3)项职能由城中办税服务厅集中行使;第(1)、(2)项职能由城中、江北办税服务厅承担,城东、城南、城北办税服务厅暂不承担。
  
  2、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浦口、大厂办税服务厅主要功能是为实行定额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提供
  
  (1)税务登记办理,包括:开业、变更、停业登记等;
  
  (2)纳税核定;
  
  (3)发票管理,包括:开户审批、验旧售新、代开等;
  
  (4)纳税申报受理和税款征收;
  
  (5)与职责相关的一般性违章处罚;
  
  (6)其他有关工作。
  
  三、办税服务场所调整前的准备工作
  
  办税服务场所设置的调整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前期准备工作多,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通力合作,精心策划,研究缜密的工作计划整体推进,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工作
  
  一方面,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公告、逐户通知等形式,将办税服务场所调整的意义、调整地点、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等内容告知纳税人,尤其是办税地点发生调整的纳税人;另一方面,要主动向政府汇报此次调整的目的和内容,积极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市局各部门和市区各分局(局)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征管处、办公室、各分局(局)
  
  (二)加速推进申报征收方式的改革
  
  加速推进申报征收方式的改革是提高办税效率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在总结城东办税服务厅税银联网实时划转税款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实时划款面,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全部采用该方式征解税款。同时,着手研究电子申报方式的可行性,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的申报方式选择。
  
  责任单位:征管处、计财处、信息中心、征管局、各分局(局)
  
  (三)进一步提高征管信息化程度
  
  一是进一步优化征管软件,提高网络运行速度和质量,保证整个征管信息系统在高速状态下安全、稳定运行;二是规范征管信息系统的操作,严格界定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的操作权限和操作程序;三是开发征管监控软件,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单位间征管工作开展情况的实时监控,确保征管链条的顺畅运行。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征管处
  
  (四)修订市区征管业务流程
  
  以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和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修订原有的《市区税收征管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税款征收、计会统票等主要业务进行流程再造,使之符合办税场所设置的要求。
  
  责任单位:征管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计财处、外税处、进出口处
  
  (五)妥善解决好金税工程的推行问题
  
  一是根据省国税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进度的要求,结合办税服务场所的调整工作安排,制定合理的推行计划;二是做好金税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对金税数据进行整合处理,方便各分局(局)开展纳税评估及其他管理工作;三是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场所变化中防伪税控的有关管理工作,特别是已经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但需变更办税场所的纳税人。
  
  责任单位:流转税处、信息中心
  
  (六)适当进行人力资源的调配工作
  
  根据市区办税服务场所工作量的变化情况,对市区人力资源进行适当调配,满足对纳税人优质高效服务的需要。
  
  责任单位:人事处、征管处
  
  (七)办税服务场所硬件设施建设
  
  根据纳税人集中办税后的容量,对城南办税服务厅进行适当改造,重新设计城北办税服务厅,并规划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雨花台分局、下关分局
  
  四、实施步骤
  
  此次市区办税服务场所调整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基本思路是:保持江北、城东办税服务厅的相对稳定,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城南地区先行调整,逐步推行到城北地区。具体是:
  
  第一步:城南办税服务厅8月1日起正式对外服务。分步撤并建邺分局、秦淮分局的企业发票销售点,该两分局管辖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市区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选择城北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可在城北办税服务厅正式启用后根据管理要求迁移办税场所。
  
  第二步:城北办税服务厅9月2日起正式对外服务。分步撤并玄武分局、鼓楼分局的企业发票销售点,该两分局管辖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暂不含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市区任意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
  
  上述调整期间,现江北地区大厂、浦口、高新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办税地点及程序暂不作变动。
  
  
20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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