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7-07
【实施时间】 2002-07-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三阶段:从9月15日到9月底为督查验收总结阶段。在综合治理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要对本辖区、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督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检查验收总结材料要于9月底前报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对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并继续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且目前仍在营业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申报补办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对仍未申报补办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同时,对该公众聚集场所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继续责令其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同时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三)在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被列为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尚未整改目前仍在使用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之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报告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流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要向其主管部门通报,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要及时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切实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对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应按照2001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一个不漏地逐一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立即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虽经整改但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