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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0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6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申请核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本费、资料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建函字[2002]第19号)收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房地产评估资质证、物业管理资质证、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施工安全资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工本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78号)批准立项,现就工本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2、房地产评估资质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3、物业管理资质证每证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4、房地产拆迁企业资质每证30元(正、副本、铝合金镜框、申请表)。
  
  二、自治区、各市县建设(房管)主管部门是以上工本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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