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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大力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切实纳入议事日程。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建设、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解决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设施等重点难点问题,指导街道和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大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工作宣传力度,使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及广大退休、失业人员认清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配合政府和街道、社区开展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加快退休和登记为失业人员移交街道和社会管理的步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要直接移交其所在街道和社区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和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尚未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以及2002年登记为失业人员和历年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全部移交;退休人员市区要移交60%,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要各移交25%以上,至2003年全部移交完毕。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体制,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编制、建设、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紧密配合,并坚持以街道和社区为载体,管理在街道、服务在社区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
  
  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代文礼(市民政局副局长)、副主任姜祖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龚振福(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景文(市编委办副主任)、高振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安中贤(市卫生局副局长)、黄芳(市文化局副局长)、韩奇(市公安局副局长)。其职能是:贯彻中央和省关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也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县(区)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室)承担。
  
  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和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与负责民政等业务工作的科(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上报、档案资料管理、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发放、经常性社会捐助;退休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管理、生存认证;失业人员的基础档案管理、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就业等工作。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办公室内部岗位划分和人员配置由街道根据工作情况具体确定,但至少要保证有1名专职人员从事退休、失业人员管理工作。
  
  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为街道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业务性、事务性工作。社区服务中心编制至少2人;在2000名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每增加2000人,增配1人编制,最多不超过4人;所需人员编制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其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执行。
  
  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配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专职工作人员2人,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负责低保对象的申请登记、家庭收入核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街道管理退休、失业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
  
  (二)经费来源
  
  市、县(区)、街道社会化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按现行政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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