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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州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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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改制和拟改制国有企业资产的变现收入统一交财政国库,由财政局设立企业资金专户,并根据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安排转入改制办支出专户作为改制调剂资金或作为安置困难企业职工使用。资产变现款必须在变现后2个月内交清,否则视为违约并按违约处理。变现收入的使用必须报州直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使用。
  
  (七)国有改制企业的资产变现(包括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原则上都要公开竞价拍卖,不得搞隐形交易或 “暗箱操作”。州直企业统一由改制领导小组审批并由改制办协调有关方面具体操作。
  
  (八)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含土地资产)的价值为产权转让和出售的价格依据。拍卖前,其底价由改制办依据评估价并参照相关因素予以确定,经批准后方可操作。
  
  三、加强改制后企业的运作与管理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运作服务与管理,为新企业的发展创造好的环境。有关部门要做好在新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工作。
  
  (二)企业主管部门和改制办要抓好改制时形成的协议书、合同书条款的落实工作,改制企业或购买方不能履行改制协议书(合同书)的,政府有权责令履约,仍不履约的则按法律规定办理。
  
  (三)对改制后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购买国有企业的要按照购买协议相关条款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三金”,社保部门应确保支付原改制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劳动部门对此项工作负责督促,做好收缴和发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的管理,企业经改制仍保留国有股权的非上市公司应按国有股权所占份额向财政部门上缴股利,财政部门应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出租国家房地产及设备的收入应与经营性收入分开记帐,作为国有资本收入将其中的50%上缴财政。
  
  (五)要加大破产企业财产债权的清收力度,保证应收尽收。各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应定期检查破产债权清收情况,要制定清收呆坏死帐的激励机制或规定,不可轻易将国有破产债权作呆坏帐核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欠费用可按清收回债权额的15%提取。企业破产终结后,仍未清收的债权,统一交改制办,并由其组织力量清收。
  
  (六)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发现的原企业有关人员因重大过失或明显有经济问题并应承担责任的,采取帐销案存的办法,报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查研究,建立起规范、科学合理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应本着既要管好又不能管死的原则,明确收入分配与企业实际效益(上交税收、资本利税率等)好坏挂钩的比率。年初应该确定具体量化的经济指标,年底根据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体改办牵头,组织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兑现。年初没有下达各项指标,年底又未经考核的不能增长工资,更不得自发奖金。具体操作,应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劳社字[2002]2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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