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精神,现将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此前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公布价格及公示的有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以后新增补剂型和规格,仍由省物价局公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三、胰激肽原酶、胸腺肽和前列地尔(前列腺素E1)等药品,在国家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前暂不执行国家计委统一价格,由我局制定公布零售价格。 四、国家及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退出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生产企业报省物价局备案。国家及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五、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我局苏价工(2001)395号、苏价工(2001)412号、苏价工(2002)29号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生产经营上述原研制药品的我省企业应在7月20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报我局,经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 附表: 一、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二、161种省物价局制定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