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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和切入点。实施退耕还林,是遏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生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动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搞好退耕还林工作,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1999年10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初步成效。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对于扎实、稳妥、健康地推进退耕还林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努力做到与基本农田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相结合,确保生态目标、农民利益、工程质量。
  
  二、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突出工程建设重点
  
  退耕还林是一项以生态治理为主体目标的工程,必须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增收及地方经济发展,留够口粮地,退下陡坡地,建好找钱地。在林种和树种配置上,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经济林比例以县为单位,不得超过20%。还经济林的,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退耕还林的重点是江河源头、河谷两岸的生态脆弱地区,实行流域治理。我省西部高原和高山峡谷地区生态环境脆弱,退耕还林的重点应是江河源头、河谷两岸的陡坡耕地;盆周山区水土流失严重,坡耕地垦殖强度大,重点应把“大字报地”、“望天地”等退下来;盆中丘陵地区人口密集,是我省的农业主产区,应重点绿化“馒头山”。要集中成片造林,不能搞平衡或照顾,不允许把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的缓坡耕地、已改好的梯田梯地和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在实施退耕还林的同时,必须完成配套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做到整体推进、综合治理。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兑现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对分布在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区且必须治理的,在土地承包到户、钱粮补助政策兑现到户的前提下,可纳入退耕还林工程范围。
  
  三、认真落实林权,调动和保护农户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县级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及时进行退耕还林核实和登记,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政府发放林权证。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向1999年至2001年已退耕还林农户发放林权证。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确保钱粮补助政策兑现到退耕农户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四、严格执行钱粮补助政策,坚决做到取信于民
  
  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钱粮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供应和调运由省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粮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高价位商品周转粮为主。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就近调运粮食,组织到乡,兑现到户。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应适当返还粮食企业合理费用。粮食调运等有关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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