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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9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财政状况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性基金,以提高财政的综合平衡能力。
  
  第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设立时确定的原则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政府扶持的产业发展、政府间经济协作、合作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性基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可以采取无偿拨款、贴息、委托银行贷款等方式运作。
  
  (一)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性项目以及地区间政府扶贫支援项目的,可采取无偿拨款的方式;
  
  (二)用于扶持特定行业、产业发展项目的,可采取银行贷款、基金贴息的方式;
  
  (三)用于经营性或竞争性项目的,可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在政府性基金设立时由批准部门批准或制定该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并报本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由计划部门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用途中未包含人员经费支出或未经本级政府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用于该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设立与财政专户相对应的支出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开设政府性基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财政部门拨付的政府性基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其他内设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得在银行设立账户。
  
  
  
  
第五章基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政府性基金拨款时,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政策、基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经本级政府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政府性基金用款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四)计划外使用政府性基金时本级政府主管负责人的批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提交的政府性基金拨款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划拨资金:
  
  (一)用于人员经费的,款项拨到单位基本经费账户;
  
  (二)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的,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实行直接支付;
  
  (三)用于上缴上级部门的,款项划到上级财政部门专户;
  
  (四)用于其他专项支出的,款项拨到业务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使用时涉及配套资金的,应在配套资金到位后,财政部门才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财政专户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性基金收支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及其相关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政府性基金进行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收取、入库情况;
  
  (四)银行账户设置及财政核拨的政府性基金使用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取、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开户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擅自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或拖欠、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提取政府性基金的;
  
  (三)瞒报政府性基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政府性基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的;
  
  (四)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政府性基金,以及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用政府性基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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