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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违章闯站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偷漏行为,比照上述条款处理处罚。 本办法(三)、(四)情形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扣车扣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第十七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车道联网收费设备运行良好,IC卡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