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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支持和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工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提高全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平。要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各级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各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林业、文化、水利、旅游、民航、铁路、商贸等重点行业及文化、娱乐、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检查,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对检查中发现有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改,到规定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予以关闭,特别是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的小煤矿,依法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管理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要加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的整改原则,对治理进展情况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和专题报告制度,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五、加强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事故是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决排除阻力,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酿成安全责任事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对监督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管理者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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