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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193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交通厅《关于要求统一营运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并收取考试等费的函》(浙交函[2002]17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包括理论考试、汽车安全检视考试和场地驾驶考试三科目)。对考试不合格需按规定补考的,不再收费。对部分补考仍不合格需按规定重新报考个别科目的驾驶员,以及参加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驾驶员,其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次40元。
  
  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含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收费标准为微型客货车每人次260元;普通货车每人次380元;大型客车和汽车列车每人次500元。对培训后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允许其在规定补考期内免费重修。部分需要重新报考个别科目的驾驶员,申请对重考科目进行培训的,以及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理论培训的驾驶员,其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工作实施起执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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