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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110号
【颁布时间】 2002-06-14
【实施时间】 2002-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考生收取摄像费的批复

省自考办:

  
  你办《关于在我省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中收取摄像费的紧急报告》(川考办(2002)第51号)收悉。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的要求,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并参考相邻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学考试及各种社会考试考生摄像费10元/生,用于电子摄像及制作电子档案。其中各种社会考试要收取摄像费,应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电子摄像的社会考试科目,省及省以下教育部门不得扩大范围。二、本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各级自学考试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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