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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就[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200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办法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
  
  
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调剂基金审批程序,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地区应该按实际收缴失业保险费的10%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三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申请,审核确认申请资格,核定调剂额度,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负责划拨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坚持省调剂基金、设区市原调剂基金、统筹地区财政合理分担,调剂额度与统筹地区上交调剂金、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等工作相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 按规定上交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在原向设区市上缴的调剂金全额调剂后,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一)筹措的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且动用历年累计结存仍不敷使用;
  
  (二)1998年4月1日以后,没有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和挤占挪用,或发生违纪违规和挤占挪用后已纠正。
  
  第六条 统筹地区申请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应逐年申请,当地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存(含原上交设区市调剂基金全额返还)仍不敷2个月使用时,由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江西省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1998年和申请调剂时前两年失业保险财务决算报表;
  
  (二) 申请调剂时前两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上交调剂金及核定缴费基数情况;
  
  (三) 财务报表中暂付款和其他支出科目的详细说明;
  
  (四) 历年累计失业保险欠费情况及追缴计划;
  
  (五) 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失业原因说明和基金缺口分析预测。
  
  第七条 失业保险调剂基金调剂,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返还申请调剂的统筹地区历年所交的调剂金;
  
  (二)返还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调剂基金与统筹地区财政按2:8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八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接到统筹地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是否调剂或调剂额度的理由,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作出答复。
  
  第九条 需要调剂的统筹地区,应如实提出申请,不得涂改、伪造有关材料,否则不予调剂并通报全省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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