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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60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2
【实施时间】 2002-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吉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接上页]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报。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 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九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尔吉斯文、俄语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任何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金人庆              阿比尔达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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