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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生妇字[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工会、妇联及各相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及《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0号)的要求,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够做到为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把加强女职工保健工作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体现了对女职工健康权益的保护。但据近期调查发现,仍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大量新建企业忽视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进行妇科健康的医疗队伍混杂,检查项目不规范,缺乏有效地监测,致辞使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受到影响,女职工某些妇科常见疾病发病率有所上升,尤以乳腺疾病更为明显。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2001—2005年)》中的妇女发展目标,进一步规范女职工妇科检查工作,做到定期进行妇科检查,保证检查质量,通过早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措施,掌握妇科疾病发病趋势,研究制定防治对策,提高我市女职工健康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首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关于加强北京市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是保护女性健康和权益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卫生、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合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宣传定期妇科健康检查的意义,提高女职工保健意识,规范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的意义,提高女职工保健意识,规范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监测体系,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支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至少两年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档案。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认证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方可开展女职工妇科检查,并按照《北京市妇科疾病防治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妇科健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细胞学涂片检查、乳腺检查、超声检查、激素水平测定等。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监督辖区内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的资质认证,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认证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的业务协调、管理单位,负责向辖区内用人单位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北京市妇科健康检查档案,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北京地区妇女病普查汇总表”,负责妇科健康检查工作的培训、考核。
  
  五、积极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依照其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的情况实施监督。
  
  六、各级别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女职工保健工作的宣传与培训,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女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对无故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权要求纠正。
  
  七、各级妇联组织负责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妇女提高卫生保健意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八、各级卫生、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工会、妇联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相关用人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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