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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工程建设资金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