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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和显化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分类处置原则。根据我省国有企业不同的行业、类型和改制的要求,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二是分级管理原则。依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显化土地资产,明确土地权益,鼓励国有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三是合理分配收益原则。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帮助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和职工安置。四是规范管理原则。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简化处置程序,降低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成本,加快国有企业的改制步伐。
  
  二、处置方式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合并或兼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经省国资委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下同),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三)对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骨干企业所使用划拨土地,主要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以出让价格评估后,作为国家资本金,进入企业实收资本,也可采取出租或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或作价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为国家投入方式处置。
  
  (五)对于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破产、出售以及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应以出让、出租方式处置。
  
  (六)对实行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也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后,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处置。
  
  三、处置办法
  
  (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出租的,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可直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改制企业委托地价评估的,应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偿使用手续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二)国有企业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的,由企业提出土地处置方案,剥离非生产性用地后,按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权限,报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授权经营及省属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应按省国资委《福建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产权变动管理规定》(闽国委[2002]3号)执行;未授权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处置的,应报省财政厅核准;
  
  2.根据省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改制批准文件(或改制证明文件),以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准;
  
  3.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国有企业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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