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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6-13
【实施时间】 2002-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工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残工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

  
  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为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要求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本市52万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升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本市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深化福利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增加了残疾人就业机会。但是,吸纳残疾人就业的难度仍然较大,部分残疾职工上岗后面临着新的失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重仍然不高。据初步统计,目前已经就业的残疾职工参保率约为85%,低于健全职工的参保率,并且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这部分人的参保率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另外,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生活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全市还约有1.6万重残无业人员的实际保障水平偏低。为此,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高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以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公平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方针,把维护残疾人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切实做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工作,从而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目标任务
  
  1、坚持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逐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所面临的困难。既要促进残疾人就业,又要稳定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劳动权利,使有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就业安置率在“十五”期间达到95%。
  
  2、坚持政府组织管理和扶持、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相结合,集中精力和现有财力。用2年左右时间解决好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逐步实现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全员覆盖。
  
  3、坚持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不断完善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做到残有所养、残有所助、残有所帮。
  
  三、进一步搞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09号),进一步落实和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
  
  (一)全面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快实施并规范农村按比例就业工作。凡未达到规定就业比例的企业,应当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或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继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规范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此保障金专款专用。
  
  (二)继续发展和扶持福利企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维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福利企业退税资金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进行截留,确保国家退税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改善残疾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残疾人素质和技能水平。有关部门要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个体开业,或在社区中建立以残疾人为主体的公益性劳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要积极开辟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完善和强化对残疾人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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