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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达标认证咨询; (八)企业技术创新策划; (九)企业财务管理咨询; (十)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咨询和托管。 第十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七个方面划分: (一)技术项目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引进、应用咨询; (三)科技预测; (四)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 (五)技术信息服务,技术中介,专利代理; (六)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七)专题技术调查与咨询。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工程投资前期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咨询———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 (三)工程实施阶段咨询———合同管理,施工监理,技术培训,竣工验收; (四)工程投产后咨询———建设项目后评估; (五)工程勘测; (六)涉外项目工程咨询。 第十九条 专业咨询服务范围的评定,主要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划分: (一)资产评估,企业资质评价; (二)专业人员培训; (三)政策、金融、商务、税务、会计、审计、司法、心理等专家咨询; (四)出国出境活动咨询; (五)生产要素市场信息; (六)技术经济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工程纠纷技术鉴定,医学鉴定,银行高新技术贷款项目可行性咨询等。 第四章资质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初审; (三)评定; (四)公告; (五)颁证。 第二十一条 咨询机构申请资质评定,必须填写由省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注册机关的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咨询机构章程; (三)法人代表简历表; (四)咨询人员登记表; (五)与申请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要求相对应的咨询案例; (六)固定资产清单; (七)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报工作在每年六月底以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机构资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市州咨询业协会进行初审。市州未成立咨询业协会的,由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可靠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补正,让其完善;初审合格后,签署初审意见,连同咨询机构的申请材料于当年七月底以前报省咨询协会。 第二十四条 省咨询协会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咨询机构的资质申请进行评定,并在二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结果,在全省性的报刊、省咨询信息网站和《咨询通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三十天内无异议的,省咨询协会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后,由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丙级资质等级咨询机构评定,由市州咨询业协会或省咨询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评定,报省咨询协会同意并颁发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资质评定时效 第二十七条 咨询机构资质评定每年进行一次。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自颁证之日起,在一年内,不能提出升级、扩大服务范围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九条 咨询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办理延续手续。过期半年不办理延续手续的应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办理延续手续,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近二年内注册单位对本机构年检结果的复印件; (二)咨询人员登记表; (三)两个以上咨询案例;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取得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必须接受省咨询协会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三十二条 新成立的咨询机构和从业时间短的咨询机构,因开展业务需要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咨询机构法人代表如有异动,必须到省咨询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证书、表格均由省咨询协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咨询机构资质等级评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省咨询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