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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建[2002]8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2
【实施时间】 200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9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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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二次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后,再进行装修设计与施工;
  
  10、一个单位工程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第九条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其核定的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项目。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严禁无证设计;
  
  2、装饰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3、在设计中,对装饰工程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注明产品规格、型号、色泽、性能和质量标准,但不能指定生产厂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施工图的技术交底,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修改或变更工作;
  
  5、对原有建筑物的结构需要进行拆改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原建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并应征得设计单位总工程师签章认可;
  
  6、参加主体结构、消防、使用安全等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完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7、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单位应派驻地设计单位人员负责日常的设计修改工作。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其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建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规定。严禁无证施工超资质施工和转包工程;
  
  2、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组织设计,不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设计;
  
  3、严格按质量标准和防火规范的要求,使用各种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资料,并经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复验合格后,施工现场方可使用。凡涉及结构主体安全、使用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及构配件应委托有具有资质的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
  
  4、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
  
  5、认真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6、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4、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规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5、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6、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站)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受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须持承发包(监理)合同副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设计图纸、设计消防许可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监督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新建、扩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属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应与单位工程一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改造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及二次装饰装修的工程应在开工前15天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资料后7日内提出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员并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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